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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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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死亡、死亡宣告、認領、結婚、判決離婚、收養、監護、終止收養、住址變更、初設戶籍、撤銷登記、註銷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

遷入登記

遷出登記

法 定 申 報 期 間

三十日內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五十三條﹞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七十五元

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一百五十元

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二百二十五元

181日以上

三百元

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六百元

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五十四條﹞

自動申請更正

三千元

戶政人員發現

六千元

被人檢舉

九千元

項目
(依據戶籍法第五十五條處罰)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拒絕查對校正戶口

三千六百元

一萬五千元

三萬元

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三千六百元

一萬五元千

三萬元

附  記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
行政程序法規定。

(內部政 96.5.18 台內戶字第 0960072664 號令修正)
 

北斗鎮戶政事務所

                  週一至週五08:00~17:30(中午照常受理)             •電話:(04)888-2779 
                  52141  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466號(本所位置圖)         •傳真:(04)888-6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