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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區分↓ |
出生、死亡、死亡宣告、認領、結婚、判決離婚、收養、監護、終止收養、住址變更、初設戶籍、撤銷登記、註銷登記、變更登記、更正登記 |
遷入登記 |
遷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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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定 申 報 期 間 |
三十日內 |
三個月又三十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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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戶籍法第五十三條﹞ |
逾1日以上15日以下 |
七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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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6日以上30日以下 |
一百五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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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1日以上180日以下 |
二百二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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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181日以上 |
三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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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催告仍不申請者 |
六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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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申請或故意提供不實資料者之處罰﹝戶籍法第五十四條﹞ |
自動申請更正 |
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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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人員發現 |
六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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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檢舉 |
九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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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依據戶籍法第五十五條處罰) |
無正當理由於通知期限內拒絕之處罰 |
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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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查對校正戶口 |
三千六百元 |
一萬五千元 |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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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提供查證資料 |
三千六百元 |
一萬五元千 |
三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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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記 |
一、貨幣單位為新台幣。
二、期日及期間之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 |
(內部政 96.5.18 台內戶字第 0960072664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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