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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該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次依民法第988條規定略以:「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使結婚的形式要件,由現行的儀式婚主義(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的證人),改為登記婚主義,新法施行後,未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即屬無效。提醒計畫於97年5月23日後結婚的新人,儀式婚將不具法律效力,戶籍上的結婚登記程序,是法定的結婚必備方式,別忘了來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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