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自97年5月23日起,結婚雙方當事人須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
週一至週五08:00~17:30(中午照常受理) •電話:(04)888-2779 52141 彰化縣北斗鎮地政路466號(本所位置圖) •傳真:(04)888-6093